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認罪協商指定公設辯護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八三號 

本院按:非常上訴審如認非常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違背法令時 ,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則應就該案 件另行判決;於此情形,如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 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另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 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 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第一 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前開所稱「被告所願受科之刑」,係指法 院所為協商判決之宣告刑,並非法院另依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 規定減其宣告刑後,所減得之刑。是協商判決原宣告刑逾有期徒 刑六個月者,縱減刑後所減得之刑在六個月以下,苟未受緩刑宣 告,復未選任辯護人,仍應依上揭規定指定辯護人。再依刑事訴 訟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 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九條第七款並著有明文,而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謂「案件 之審判係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 在實際上時相牽連。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其 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上開應用辯護人之案件而未經辯護人到庭 辯護逕行審判之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 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本件被 告張世鑑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款之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未遂,依同 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一項,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屬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經協商結果,竟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 三九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下稱原協商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後,併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另 被告於該協商案件並未選任辯護人,該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日審判中,當庭諭知同意並由當事人即時進行協商程序,被告於 協商中所表示願受科之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該院竟未指定辯護人 到庭協助被告進行協商,即依該協商結果判處被告前開罪刑,且 未對被告宣告緩刑,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已剝奪被告對於辯護人 之倚賴權,有違正當程序及公平正義之維護,並有依法不應判決 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即屬判決違背法令。上訴 人於原協商判決確定後,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原判決以其上 訴為有理由,且原協商判決關於併為諭知易科罰金部分雖非不利 於被告,然因該案未對被告宣告緩刑,竟未依法指定辯護人協助 被告進行協商,剝奪被告倚賴辯護人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 律上意見之權利,顯對被告不利(按原非常上訴理由,亦認原協 商判決於被告不利),為維持被告之審級利益,爰將該判決撤銷 ,由該案原審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以資救濟,基於刑事訴訟之程序優先原則,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 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之四第二項規定,依法進 行協商之案件,須當事人雙方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合意, 俾法院得憑以於該協商合意之範圍內為判決。是協商程序中被告 表示所願受科之刑,乃法院依協商程序為科刑判決時量定宣告刑 之依據。從而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關於協商案件,被告表示 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 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之 規定,所稱被告所願受科之刑,即指法院所為協商判決之宣告刑 ,要非法院另依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後,所減得之刑。是協 商判決原宣告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者,縱減刑後所減得之刑在六 個月以下,苟未受緩刑宣告,復未選任辯護人,仍應依上開規定 指定辯護人。另依刑事訴訟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 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 法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九條 第七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謂「案 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 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 者在實際上時相牽連。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 其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上開應用辯護人之案件而未經到庭辯護 逕行審判之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 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本件被告張 世鑑係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 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一項,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屬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原判決竟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顯有違誤。又本件 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原審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審判中,當庭諭知 同意並由當事人即時進行協商程序,被告於協商中所表示願受科 之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原審竟未指定辯護人到庭協助被告進行協 商,即依該協商結果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且未對被告宣告緩 刑,縱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 刑三月又十五日,然其進行之訴訟程序,已剝奪被告對於辯護人 之倚賴權,有違正當程序及公平正義之維護,且致依法不應判決 而為判決之違誤,非僅訴訟程序違法,而屬判決違背法令。揆之 上開規定,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量刑因子

販售時間、數量、影響範圍與人數、是否坦承犯罪、犯罪分工、教育程度、超出標準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28號
爰審酌被告黃語慧從事豆芽菜之製造及販賣多年,其身為豆芽菜之製造及販賣業者,本應負把關之責,遵守國家法令及食品添加物相關之法令規範,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及健康 ,然竟長期於製造之豆芽菜中添加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添加之 低亞硫酸鈉,且指示其所聘僱之員工即被告羅城於製程中 添加低亞硫酸鈉維持豆芽菜販賣時之賣相;又被告羅城亦已任職於豆芽菜製造商多年,其對於添加未經核准添加之低 亞硫酸納於豆芽菜中之目的,係為使豆芽菜賣相佳一情明顯知情,竟仍協助被告黃語慧為上開行為,且渠等長期販賣豆 芽菜予菜販攤商或麵攤,致下游攤商再將進貨之豆芽菜轉賣 消費者,渠等長期大量販賣之行為,已使大量浸泡添加低亞 硫酸鈉之豆芽菜流入市面,並經一般消費者食用下肚,其所 影響之範圍及人數甚廣,所造成之實際影響難以估計,顯見 渠等惡性非小;惟兼念及被告黃語慧、羅城犯後對於其等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坦承犯行、態度尚堪良好,及其等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其等於上開犯行時分工 之狀況、參與程度、被告黃語慧為主要主導者、其等分別之 生活狀況、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被告黃語慧為苗商補校畢 業、被告羅勳城為苗栗農工補校畢業)、成立刑法犯罪時間 非長(於102 年6 月21日前所為之未經許可添加「低亞硫酸 納」浸泡「豆芽菜」後出售之行為,因72年11月11日至101 年8 月8 日歷次修正公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均係僅 以行政罰處罰,並未涉及刑法犯罪)、又其於102 年12月17 日經查獲之後(即事實欄一犯行),仍於103 年3 月1 日至 同年4 月16日再度違反法令添加低亞硫酸鈉於其等製造之豆 芽菜中,其等於103 年3 月1 日至同年4 月16日間之犯行( 即事實欄二犯行),顯係基於明知仍故犯之主觀犯意,惡性 又較事實欄一所示犯行為大、又其等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經 查獲後,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抽檢送驗之結果,其等所製造 之豆芽菜尚未檢出二氧化硫成分,顯見渠等於事實欄一所製 造之豆芽菜雖浸泡低亞硫酸鈉,然其含量經洗滌後已較無危 害人體安全,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另其等於事實二所示時間 經查獲後,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抽檢送驗之結果,檢出0.03 2g/kg 之二氧化硫成分,顯見其等於該段時期所製造之豆芽 菜含有低亞硫酸鈉之成分較事實欄一所示之豆芽菜產品為多 ,影響人體食用後之健康較鉅,犯罪情節顯較為嚴重(此有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2 份在卷可參,見103 年他 字第385 號卷第6 頁、103 年偵字第20058 號卷第20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2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其等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復審 酌其等年齡、職業、收入、家庭狀況等節,同時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並就被告羅城所犯上開2 罪, 合併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被告江致德經營苗栗市知名小吃店,其理應為下 游消費者把關食材品質及安全,善盡經營者之責任,詎其明 知被告黃語慧、羅城生產之豆芽菜含有低亞硫酸鈉,竟仍 為使其店內所販賣麵食中之豆芽菜能白皙漂亮,而向被告黃 語慧、羅城販入添加低亞硫酸鈉之豆芽菜後,再販賣予來 其店內光顧食用麵食之消費者,其長期販賣添加低亞硫酸鈉 豆芽菜之麵食予廣大消費者,影響層面甚廣,行為可議,惟 兼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節省大量司法資源,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狀況、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成立刑法犯罪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 罪,復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家庭狀況等節,同時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對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所得利益、對消費者有無賠償、前科素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矚易字第2號
量刑理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1.被告子○○、寅○○經營富味鄉公司製造販賣食用油,為國 內知名之油品製造業者,竟為增加營收與獲利,即虛偽標記 、在上揭油品中攙偽或假冒,欺瞞消費大眾,並使上揭被害 人因而陷於錯誤,付出金錢購買品質非渠等要求之油品,所 為本應嚴予非難處罰。 

2.惟其等用以混充假冒黑芝麻油之油品,為亦屬天然食材之黃 麻油,及以玉米胚芽炒熟壓榨之特黑油,其中黃麻油與黑芝 麻油因具有不同之香味、口感,有檢察官會同被告子○○、 寅○○共同勘驗油品之勘驗紀錄在卷可參(見他字卷(三)第20 9 頁),加以混合,衡情應可如被告子○○、寅○○所述, 產生調整油品口感風味之效果;另被告2 人為避免人工化學 成分對人體可能之不良影響,捨人工食用色素不用,自行研 發以玉米胚芽炒熟壓榨之特黑油作為油品調色之用,亦見其 用心。因黃麻油、玉米胚芽油均屬可合法生產販售之食用油 ,以之與黑芝麻油混合調製,未見法律禁止,本案被告2 人 之所以構成犯罪,在於混充後仍冒稱、標記係純黑芝麻油加 以販售。本院依法律解釋適用之結果,雖因而認定被告2 人 之上揭行為,構成上揭之犯罪,但其等所為與社會上其他之 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業者所使用或添加者,或為人工化學原 料、或為禁止添加物質、或為經禁止供作人類食品之原料等 情節相較,對食品品質、衛生、安全,以及國民身體健康之 危害風險,顯然低微,對法益之侵害亦相對有限。3.又經本院認定被告2 人詐欺所得金額雖達32,627,203元之鉅 ,然被告2 人之上揭行為,經本院評價適用法律後,雖認已 構成詐欺取財罪,且基於法律解釋,認定此部分銷售之總額 ,均屬詐欺取得。惟被告2 人經營富味鄉公司,以合法可做 食用油原料之天然食材黃麻油、特黑油攙入黑芝麻油中,倘 若其等據實標記,並據實告知銷售對象,本屬合法,亦不會 構成詐欺取財罪。今因其等詐稱係純黑芝麻油銷售予被害人 而成立詐欺取財罪,其等製造銷售該等黑麻油,實亦已花費 相當成本,扣除原料、製造、行銷與管理成本後之所得,當 遠低於以銷售總額計算之32,627,203元,實與其他詐欺取財 犯罪(如詐欺集團等)之詐欺所得幾乎純屬暴利,有天壤之 別。 
4.被告2 人於案發後,除就上揭犯罪客觀事實始終坦承外,亦 積極回收本案附表1 至12總表所示銷售之油品,迄103 年2 月28日止接受退貨之總金額已達11,841,934元,有被告富味 鄉公司提出之退貨金額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89頁 )。另被告子○○於案發後,即主動提供其個人所有之不動 產2 筆,及被告富味鄉公司所有之不動產21筆,合計23筆供 檢察官扣押並辦理禁止移轉登記(見102 年度查扣字第439 號卷),以擔保後續退貨與賠償之清償能力;又提撥500 萬 元至羅豐胤律師銀行帳戶,作為消費者賠償專用預備款(見 偵字卷第168-170 頁),可認被告二人犯後態度良好,深具 悔意。 
5.被告2 人前均未曾犯罪經法院判刑,有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捐助成立公益信託富味鄉百 川社會福利基金,照顧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及支援婦女 福利等(見本院卷三第217 、218 頁),素行良好。此外, 再斟酌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本案犯罪動機與手段、對社會 與被害人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子○○、寅○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6.而被告富味鄉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102 年 6 月21日修正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應 依同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爰量處被告富味鄉 公司如主文所示之刑。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帝寶的犯罪率

這幾天看到一則新聞:「黑心帝寶幫傳奇,住戶犯罪率是常人267倍。」(新聞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15/413419.htm)帝寶的犯罪率真的有這麼高嗎?

這個犯罪率據說是名嘴在電視上算的,我們來看一下名嘴是怎麼算的:
「全台灣的犯罪率約為萬分之四,帝寶有一百六十八戶,頂新魏家有十四戶,胖達人香精麵包一戶,小S家內線交易一戶,林姓名媛貴婦被法拍一戶,連家連蕙心禁藥一戶,18÷168=0.10714,犯罪率約為臺灣平均犯罪率的兩百六十七點八五倍,堪稱臺灣犯罪率最高的集合式住宅。」(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Geekfirm/photos/a.10151812362181460.1073741825.264295946459/10152736621141460/?type=1

國小數學老師應該都有教過單位不同不能直接拿來比大小吧。

名嘴說「臺灣犯罪率為萬分之四」,首先這個萬分之四的犯罪率不知道是怎麼來的。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犯罪統計,近10年間的犯罪人口率大約是0.781%人╱人到1.179%人╱人,犯罪發生率大約是0.0104件╱人到0.02442件╱人之間(資料來源:http://www.cib.gov.tw/Upload/Files/5197.pdf),與名嘴所提出來的萬分之四有相當大的差距。

再者,「犯罪率」通常指的是「平均每幾個人會發生幾件刑事犯罪案件」,或是「每幾個人中會有幾個犯罪人口」,單位是「件╱人」或是「人╱人」。而電視名嘴的算法「18÷168」,算的其實是「帝寶總戶數168戶中,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戶數占多少」,單位不同,怎麼可以直接拿來比呢?

不過現在的社會風氣是「眾人皆曰可殺,至於殺得對不對,合不合法就算了」,而且臺灣媒體不注重資料來源的正確性,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也非一天兩天的事,會有這種新聞並不令人意外。但當眾人皆曰可殺之時,法治精神更顯得重要,法律人要拿出「橫眉冷對千夫指」的冷靜與勇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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隕石剛掉落在地上的溫度

昨天讀村上春樹的《令人懷念的1980年代》時,讀到一篇有關「隕石獵人」(以撿拾隕石出售為業的人)的文章,裡面提到一般人可能以為隕石剛掉落到地面時是很燙的,但實則不然,隕石剛掉落到地面時摸起來是冰冷的。

讀到這裡覺得很奇怪,隕石剛掉落到地面時,摸起來真的是冰冷的嗎?令人懷疑,就找了一下資料,發現確實是如此!

目前並沒有正式的文獻記載隕石剛掉落到地面時摸起來是燙的還是冷的,但從物理學的知識推論,掉落到地面的隕石摸起來應該是冷的。


這是因為隕石在冰冷的太空中飛行許久,所以隕石的內部是很冰冷的。隕石從太空開始進入地球的大氣層時,固然會因為高速飛行與地球的空氣摩擦產生高溫,但這僅止於表面產生高溫而已,產生高溫的隕石表面可能會燃燒殆盡,或與空氣摩擦而從隕石上崩落。接著,隕石與大氣層接觸後,因為空氣阻力的關係,隕石飛行的速度會急速減慢,此時因摩擦而產生的熱能將快速減少,反之,隕石通過高空中冰冷的空氣,再加上隕石內部的低溫,內外夾擊下,會使隕石表面的溫度降低,所以當隕石掉落到地面時溫度應該是有點冷的,或是會跟常溫差不多。

但在《イケナイ宇宙学―間違いだらけの天文常識》這本書裡好像有提到,巨大的隕石則另當別論,為什麼巨大的隕石會另當別論呢?這倒是不太懂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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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早上讀詩時,讀到一首蘇軾的《椰子冠》:「天教日飲欲全絲,美酒生林不待儀。自漉疏巾邀醉客,更將空殼付冠師。規模簡古人爭看,簪導輕安髮不知。更著短簷高屋帽,東坡何事不違時。」原來蘇軾戴過椰子做成的帽子,真是太可愛了^^


翻譯如下:
老天爺為了讓我保全性命,叫我每天喝酒(全絲,此處的典故是漢代袁絲為了避免遭君主忌恨,整天飲酒作樂)。椰子樹能生椰子酒,不需要勞駕狄儀這樣的釀酒名人出馬,就很好喝。我用頭巾濾酒(此處是以陶潛自喻),邀請好友們一起喝個痛快。剩下的椰子殼,就交給做帽子的師父做一頂椰子帽。我的椰子帽簡單古拙,大家都爭著看(看來蘇東坡很滿意他的椰子帽)。椰子帽戴起來很輕便,感覺就像是沒有戴帽子似的。我還有一頂帽緣很短但很高的怪帽子,我蘇東坡不管做什麼都是逆著潮流而為呀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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