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時間、數量、影響範圍與人數、是否坦承犯罪、犯罪分工、教育程度、超出標準量、
爰審酌被告黃語慧從事豆芽菜之製造及販賣多年,其身為豆芽菜之製造及販賣業者,本應負把關之責,遵守國家法令及食品添加物相關之法令規範,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及健康 ,然竟長期於製造之豆芽菜中添加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添加之 低亞硫酸鈉,且指示其所聘僱之員工即被告羅城於製程中 添加低亞硫酸鈉維持豆芽菜販賣時之賣相;又被告羅城亦已任職於豆芽菜製造商多年,其對於添加未經核准添加之低 亞硫酸納於豆芽菜中之目的,係為使豆芽菜賣相佳一情明顯知情,竟仍協助被告黃語慧為上開行為,且渠等長期販賣豆 芽菜予菜販攤商或麵攤,致下游攤商再將進貨之豆芽菜轉賣 消費者,渠等長期大量販賣之行為,已使大量浸泡添加低亞 硫酸鈉之豆芽菜流入市面,並經一般消費者食用下肚,其所 影響之範圍及人數甚廣,所造成之實際影響難以估計,顯見 渠等惡性非小;惟兼念及被告黃語慧、羅城犯後對於其等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坦承犯行、態度尚堪良好,及其等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其等於上開犯行時分工 之狀況、參與程度、被告黃語慧為主要主導者、其等分別之 生活狀況、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被告黃語慧為苗商補校畢 業、被告羅勳城為苗栗農工補校畢業)、成立刑法犯罪時間 非長(於102 年6 月21日前所為之未經許可添加「低亞硫酸 納」浸泡「豆芽菜」後出售之行為,因72年11月11日至101 年8 月8 日歷次修正公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均係僅 以行政罰處罰,並未涉及刑法犯罪)、又其於102 年12月17 日經查獲之後(即事實欄一犯行),仍於103 年3 月1 日至 同年4 月16日再度違反法令添加低亞硫酸鈉於其等製造之豆 芽菜中,其等於103 年3 月1 日至同年4 月16日間之犯行( 即事實欄二犯行),顯係基於明知仍故犯之主觀犯意,惡性 又較事實欄一所示犯行為大、又其等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經 查獲後,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抽檢送驗之結果,其等所製造 之豆芽菜尚未檢出二氧化硫成分,顯見渠等於事實欄一所製 造之豆芽菜雖浸泡低亞硫酸鈉,然其含量經洗滌後已較無危 害人體安全,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另其等於事實二所示時間 經查獲後,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抽檢送驗之結果,檢出0.03 2g/kg 之二氧化硫成分,顯見其等於該段時期所製造之豆芽 菜含有低亞硫酸鈉之成分較事實欄一所示之豆芽菜產品為多 ,影響人體食用後之健康較鉅,犯罪情節顯較為嚴重(此有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2 份在卷可參,見103 年他 字第385 號卷第6 頁、103 年偵字第20058 號卷第20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2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其等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復審 酌其等年齡、職業、收入、家庭狀況等節,同時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並就被告羅城所犯上開2 罪, 合併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被告江致德經營苗栗市知名小吃店,其理應為下 游消費者把關食材品質及安全,善盡經營者之責任,詎其明 知被告黃語慧、羅城生產之豆芽菜含有低亞硫酸鈉,竟仍 為使其店內所販賣麵食中之豆芽菜能白皙漂亮,而向被告黃 語慧、羅城販入添加低亞硫酸鈉之豆芽菜後,再販賣予來 其店內光顧食用麵食之消費者,其長期販賣添加低亞硫酸鈉 豆芽菜之麵食予廣大消費者,影響層面甚廣,行為可議,惟 兼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節省大量司法資源,及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狀況、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成立刑法犯罪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 罪,復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家庭狀況等節,同時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對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所得利益、對消費者有無賠償、前科素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矚易字第2號
量刑理由:
量刑理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1.被告子○○、寅○○經營富味鄉公司製造販賣食用油,為國 內知名之油品製造業者,竟為增加營收與獲利,即虛偽標記 、在上揭油品中攙偽或假冒,欺瞞消費大眾,並使上揭被害 人因而陷於錯誤,付出金錢購買品質非渠等要求之油品,所 為本應嚴予非難處罰。2.惟其等用以混充假冒黑芝麻油之油品,為亦屬天然食材之黃 麻油,及以玉米胚芽炒熟壓榨之特黑油,其中黃麻油與黑芝 麻油因具有不同之香味、口感,有檢察官會同被告子○○、 寅○○共同勘驗油品之勘驗紀錄在卷可參(見他字卷(三)第20 9 頁),加以混合,衡情應可如被告子○○、寅○○所述, 產生調整油品口感風味之效果;另被告2 人為避免人工化學 成分對人體可能之不良影響,捨人工食用色素不用,自行研 發以玉米胚芽炒熟壓榨之特黑油作為油品調色之用,亦見其 用心。因黃麻油、玉米胚芽油均屬可合法生產販售之食用油 ,以之與黑芝麻油混合調製,未見法律禁止,本案被告2 人 之所以構成犯罪,在於混充後仍冒稱、標記係純黑芝麻油加 以販售。本院依法律解釋適用之結果,雖因而認定被告2 人 之上揭行為,構成上揭之犯罪,但其等所為與社會上其他之 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業者所使用或添加者,或為人工化學原 料、或為禁止添加物質、或為經禁止供作人類食品之原料等 情節相較,對食品品質、衛生、安全,以及國民身體健康之 危害風險,顯然低微,對法益之侵害亦相對有限。3.又經本院認定被告2 人詐欺所得金額雖達32,627,203元之鉅 ,然被告2 人之上揭行為,經本院評價適用法律後,雖認已 構成詐欺取財罪,且基於法律解釋,認定此部分銷售之總額 ,均屬詐欺取得。惟被告2 人經營富味鄉公司,以合法可做 食用油原料之天然食材黃麻油、特黑油攙入黑芝麻油中,倘 若其等據實標記,並據實告知銷售對象,本屬合法,亦不會 構成詐欺取財罪。今因其等詐稱係純黑芝麻油銷售予被害人 而成立詐欺取財罪,其等製造銷售該等黑麻油,實亦已花費 相當成本,扣除原料、製造、行銷與管理成本後之所得,當 遠低於以銷售總額計算之32,627,203元,實與其他詐欺取財 犯罪(如詐欺集團等)之詐欺所得幾乎純屬暴利,有天壤之 別。4.被告2 人於案發後,除就上揭犯罪客觀事實始終坦承外,亦 積極回收本案附表1 至12總表所示銷售之油品,迄103 年2 月28日止接受退貨之總金額已達11,841,934元,有被告富味 鄉公司提出之退貨金額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89頁 )。另被告子○○於案發後,即主動提供其個人所有之不動 產2 筆,及被告富味鄉公司所有之不動產21筆,合計23筆供 檢察官扣押並辦理禁止移轉登記(見102 年度查扣字第439 號卷),以擔保後續退貨與賠償之清償能力;又提撥500 萬 元至羅豐胤律師銀行帳戶,作為消費者賠償專用預備款(見 偵字卷第168-170 頁),可認被告二人犯後態度良好,深具 悔意。5.被告2 人前均未曾犯罪經法院判刑,有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捐助成立公益信託富味鄉百 川社會福利基金,照顧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及支援婦女 福利等(見本院卷三第217 、218 頁),素行良好。此外, 再斟酌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本案犯罪動機與手段、對社會 與被害人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子○○、寅○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6.而被告富味鄉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102 年 6 月21日修正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應 依同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爰量處被告富味鄉 公司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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