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規定,亦已於1001130公布施行。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
茲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第一百十二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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